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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阳高县总工会防范欠薪行为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时间:2024-11-15 来源:阳高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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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以获得劳动报酬为核心内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防范欠薪行为向各用人单位发出以下劳动法律监督提示:

一、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在内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确保工资支付的资金安全。对于已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支付,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

二、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的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确保劳务分包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各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

五、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因欠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阳高县总工会将密切关注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防范欠薪违法行为,对存在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职工服务热线:12351

 

 

 

 

阳高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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